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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变“烂尾”很闹心?别急!钦州出台新政策规避风险
当然是钱交了,房子却“烂尾”了。
《办法》明确要求凡在市本级(含钦南区、钦北区乡镇)的商品房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期间,其商品房销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督、部门监管、银行支持、房企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全程监管。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并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
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供达到本办法所规定使用节点的相应证明材料后,可一次性申请使用相应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节点,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但每个节点申请次数不得超过5次,且累计使用数额不得超过该节点的最高限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监管项目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当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送达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将账户内资金全额回拨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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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北部湾晨报 记者:肖鑫
编辑:杨曦颖
审核:杨志华 罗立彬